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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偿替人保管货物被盗, 判赔十二万明日

发布时间:2020-01-14 18:32:32 阅读: 来源:植酸厂家

无偿替人保管货物被盗, 判赔十二万

自己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里有空,家住玉林城区的梁芸芸(化名)便允许他人一起存放货物在内,她万万没有想到此举会惹来一场官司。因为货物被盗,经法院审理判决,她必须赔付货主覃蓉(化名)的12万多元损失。

货物被盗,货主要仓存主人担责

梁芸芸与覃蓉因为生意往来而相互认识,2010年10月,覃蓉在征得梁芸芸的同意后,将购来的共150多件白胡椒、50件白豆蔻存放在梁芸芸平时存放货物的火车站附近一处仓库内。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,覃蓉突然接到梁芸芸的电话,称覃蓉的白胡椒被盗了50多件,白豆蔻被盗了10件,估计损失达12万多元。

锁放仓库内的货物不翼而飞,作为货主,覃蓉心痛是难免的。当时让她想不明白的是,为什么仅仅是她的货物被窃贼盯上,这让她有了想法。经过多方查找,仍然无法找回被盗货物的情况下,覃蓉心里来气了,她认为货物存放在梁芸芸仓库内,作为仓存主人梁芸芸难以摆脱责任。毕竟,货物是在梁芸芸保管期间不见的,这与梁芸芸的保管不善有直接关系,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免费存放,仓存主人自认无过失

去年2月上旬,被覃蓉的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的梁芸芸觉得很冤枉。在梁芸芸看来,两人既然是生意上的朋友,她平时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有空地方,适逢覃蓉有需要,她同意覃蓉一起将货物存放在内,无非是出于一片好意。平日,为了方便覃蓉去仓库取货,她给了对方一条钥匙,并没有收取对方的一分保管费用。发现对方货物被盗,她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,覃蓉如此对待她,太不应该了。

梁芸芸这样理解,自有她的道理,她与覃蓉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也没有口头约定,根本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。退一万步来说,即便她们之间是形成保管合同关系,她没有收取过覃蓉的任何保管费用,也是一种无偿保管关系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:无偿保管,保管人必须是有重大过失时,才承担赔偿责任,而覃蓉的货物丢失,是因为被盗窃,而她发现被盗后也及时告知了覃蓉并报警,她因此认定自己对货物的丢失不存在重大过失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判决,仓存主人须赔12万多元

近期,终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,覃蓉将货物存在梁芸芸的仓库,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货物保管合同,但事实上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。在保管货物期间,虽然梁芸芸没有收取其任何保管费用,但她们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无偿保管货物合同关系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该案中,梁芸芸对覃蓉的货物灭失无法证明其没有重大过失,依法判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覃蓉12万多元并支付利息损失。

记者手记

“接受他人委托,必须尽心尽力,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失的,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对此,本报法律顾问、三益律师事务所的范德普律师提醒,市民在接受他人委托时一定要慎重,特别是对于涉及巨额财产的保管合同关系,一定要量力而行,不要随意接受委托而大包大揽,以免在出现意外情况时,惹上不必要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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