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人赡养 七旬翁状告六养子女、继子女明日
无人赡养 七旬翁状告六养子女、继子女
玉林新闻网-玉林日报玉州讯 一生养育了一女儿、两养子女和4继子女共7个孩子,却老无所依,年纪77岁的老人,一怒之下将不尽赡养义务的6养子女、继子女通通告上法庭。日前,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,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赡养义务。
原告陈某于1986年和1987年分别养了养子陈某东、养女陈某芳。1990年,陈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,之后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于2010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。自1990年起,被告罗某凤、罗某峰、罗某清、罗某梅随其母亲李某到陈某家一起共同生活,与陈某形成继父子女关系。原告陈某与李某于1994年8月生育女儿陈某红(已读大学)。
去年6月,经法院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。自离婚后,陈某一人单独生活。如今陈某已77岁且身体有残疾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他辛劳几十年,老来却无一子女肯照顾赡养他。无奈之下,陈某将两个养子女和4个继子女起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;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
本案中,被告陈某东、陈某芳系原告的养子女,被告罗某凤、罗某峰、罗某清、罗某梅与原告陈某形成有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,陈某红系原告陈某的亲生女儿。原告陈某现已年满77周岁,又是肢体4级残疾,属丧失劳动能力人员,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原告陈某对其亲生女儿陈某红放弃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,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。依法律规定,原告的赡养费应相应扣减。
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原告的请求,法院酌定原告陈某每月生活费1000元,六被告与原告亲生女儿陈某红平均承担。即被告陈某东、陈某芳、罗某凤、罗某峰、罗某清、罗某梅每人每月支付143元生活费给原告陈某;原告陈某因治病所产生的医药费,由六被告与陈某红平均承担。 (邹小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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