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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90后小伙流窜多地多次入户盗窃被重罚

发布时间:2020-02-27 21:23:56 阅读: 来源:植酸厂家

讯 近日,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90后入室盗窃一案,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、安庆市、铜陵市、芜湖市、马鞍山市、六安市等地,以攀爬阳台、撬防盗门等方式,窃取被害人吴某某、徐某某、贾某某等人贵重首饰及现金不等,涉案数额11余万元。

经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:

2013年3月3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阳台进入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吴某某家,窃取1条钻石项链、1只黄金手镯、1枚铂金戒指,物品总价值12510元。

2013年10月2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刘某家,窃取现金约4000元和1条价值16400元的黄金项链。

2014年4、5月份的一天晚上,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安庆市某小区徐某某家,窃取1块价值3100元黄金纪念币,以及黄金、铂金戒指各1枚。

2014年5月10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铜陵市狮子山区某小区宣某某家,窃取1对价值600元的铂金耳环。

2014年8月28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贾某某家,窃取1条价值4650元的黄金项链、1对价值6000元的黄金手镯、1对价值3100元的黄金吊坠、1部价值1020元的三星手机以及1500元现金。

2014年3月31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马鞍山市某小区吴某某家,窃取1枚价值1100元的黄金戒指。

2014年7月9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马鞍山市某小区邢某某家,窃取1条价值3300元的黄金项链以及现金2000元。

2013年6月16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六安市某小区李某某家,窃取1条白金链子、1枚黄金戒指、2条硬中华牌香烟、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,以及约2300元现金。物品总价值7240元。

2013年6月30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六安市某小区余某某家,窃取现金约3900元。

十、2013年9月27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六安市某小区许某某家,窃取约500元现金以及1条价值4777元的黄金项链。

2013年12月9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六安市某小区王某家,盗窃现金1800元;2014年8月20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进入王涛家,窃取4000元现金以及10张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。

2014年5月20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阳台进入六安市某小区赵某某家,盗窃2条黄金项链、1条黄金手链、2枚黄金戒指和1对黄金耳环以及1000余元现金,物品总价值13023元。

2014年7月18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阳台进入六安市某小区张某某家,窃取1条价值7000元的铂金钻石项链。

2014年7月18日晚,被告人张某某翻阳台进入六安市某小区王某某家,窃取1部价值1200元的OPPO牌手机。案发后,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。

综上,被告人张某某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,流窜于合肥市、安庆市、铜陵市、芜湖市、马鞍山市、六安市等地以翻阳台、撬门的方式,多次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,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116020元。

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,自愿认罪,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积极赔偿,请求从轻处罚。其辩护人辩护称,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,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,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5万元;二、作案工具撬棒二根予以没收;三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(李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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